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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2011-11-11 10:10:34 来源: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第一部分中明确规定的合同,所以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普遍、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合同可以分为财产转让合同、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和劳务合同三大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以取得金钱上的对价为目的而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财产转让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所以,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所以,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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