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律师网

xuyannilawyer.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 正文

对认股人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思考

2011-09-29 10:56:40 来源:


对认股人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思考

认股人是在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据设立中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开认购其发行股份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发出要约邀请,公开有关信息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还应制作认股书,在认股书上载明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内容。

认股行为就是指认股人决定购买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行为。对于如何定义他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我认为,首先,认股行为是认股人做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他是认股人向发起人做出想购买设立中的公司股份的要约。我认为,课本上P154页上的对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探讨,他所阐述的认股行为的“契约说”和“共同行为说”与所讨论的主题有些偏离。对认股人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探讨不能和认股人与发起人亦或是认股人与公司之间双方的法律行为混淆。

认股人根据发起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在作出认股行为时,须在认股书上填写认股书,金额,住所,并签名和盖章,这一系列行为属于向设立中的公司发出要约,也是一种要式行为,如果认股人以其他形式认购股份,应当认定为无效。认股人的认股行为是一种要约,那它的法律后果就是设立中的公司对要约的承诺或者是不予承诺。发起人在分派股份时,其分派的股份的数量可不同于认股人在认股书上填写的认股数量。根据《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股份分派结束后,认股人即应当对向其分派的股份负有缴纳股款的义务。认股人可依法定事由撤消其所认股份。

对于课本上P154页探讨的,将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分为“契约说”和“共同行为说”的提法,我认为也是不大准确的。在性质上,股份认购实际上是认股人与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一种意在获取股东地位的合同。其中,认股人发出要约,由作为其机关的发起人代表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派股份的方式向认股人作出承诺。由于股份认购是由要约与承诺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法上有关民事行为无效,撤消的理论应当适用该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存在认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无权代理等情形时,可主张认股行为无效。

大家都在看

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